《山东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体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充分发
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更好地落实《山东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下同)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三条 中小学教代会在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领导下,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教职工参加对学校各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 教代会的组织和制度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所属中小学以学校为单位,乡镇所属学校以乡镇为单位,60人以上设教代会,不足60人可设教职工大会。
第六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大会期间各项活动。主席团成员一般7—11人,应由教师、工人、管理人员和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组成,其中教师不少于半数。主席团成员应由工会召集各代表组长会议协商,从教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代表充分酝酿后,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
二、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四、研究大会议题中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五、主持选举。
第七条 教代会按组室设教职工代表小组。正副组长由教职代表民主推选,其任务是:
一、会前负责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征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
二、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闭会后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引导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代表本 组教职工参加联席会议,研究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小组。一般设立教书育人小组、规章制度小组、生活福利小组、评议监督干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经费审查小组等。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可与性质相同的工会工作机构合一。各专门工作小组由工会提出组成方案,经大会主席团和代表组长联席会同意,然后交教代会通过产生。各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
一、对教代会需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或 议案;
二、收集核实提案;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和处理提案情况;
四、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接受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日常工作在工会的主持下进行。各组成员不脱产,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一般由3—5人组成,其成员应按专业性质,挑选热心群众工作、有专长和有经验的
教职工代表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请未当选代表的教职工担任。
第九条 教代会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教代会的会议制度。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1—2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须经校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提议,可提前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取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
二、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制度。根据需要分别订出制度,定期活动; 一般每学期召开二次专门工作小组会;
三、联席会议制度;
四、民主评议干部制度;
五、教职工代表培训制度;
六、处、室、组民主管理制度;
七、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的记录制度。
第十条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大会议题。
1、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前提下,由学校工会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大会中心议题必须围绕教育教学这个中心任务,针对学校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来确定,每次大会要突出一、,二个中心议题。
2、工会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其程序是:
(1)征求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意见,了解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的有关问题的意向;
(2)广泛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摸清教育、教学工作的关键问题和教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3)将各种意见和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抓住一二个关键问题,交教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建议;
(4)再将初步建议与校长、党组织(或召开党政工团联席会议)协商,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大会中心议题。
二,成立筹委会,制定大会方案,起草各种文件。大会议题确定后,做好下列工作:
1、会前成立筹委会,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租教职工代表组成。筹委会可下设秘书组、提案审查组、代表资格审查组、会务组等办事机构,制定出大会方案;
2、发布开会信息,将议题告知教职工代表或全体教职工;
3、起草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讨论的有关方案;
4、工会与校长、党组织领导磋商,初步确定大会的议程和日期;
5、将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文件初稿,在预备会召开前一周发至各教职工代表组,通过教职工代表征求教职工意见。
三,教代会换届,要按民主程序选好新一届教职工代表。
四、征集与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工会要在教代会召开前,发动教职工代表围绕大会议题,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提出提案。提案必须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立案,对于不能立案的意见和建议,要向提案人说明,每件提案应有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措施。征集和处理提案的程序:
1、代表组长组织代表和全体教职工围绕大会中心议题收集意见,根据立案原则一事一案,归类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审查组;
2、提案审查组将提案进行审查、归类、整理、编号、登记并负责向大会做出提案审查报告;
3、由校长召集有关人员研究提案处理意见;
4、将提案处理意见答复提案人并征求意见;
5、校长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提案处理意见;
6、组织专门工作小组检察提案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主要议程是:
一、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二、听取代表资格审查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选举产生主席团和秘书长;
四、讨论通过大会主要议题和日程;
五、酝酿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对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主要议程是: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行政有关报告和提交大会的各项议案;
二、听取上次教代会落实提案情况和本次会议提案的审查情况与处理意见的报告;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审议;
四、组织大会发言;
五、通过决议、决定和有关制度;
六、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成员,
七、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时,会标应分别表明。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其议程除第十二条教代会主要议程外还有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工作报告、经费审查报告以及会员代表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非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不参加工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后,要贯彻落实大会精神,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管理活动。
一、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l、教代会闭会后,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把大会精神贯彻下去,工会要配合行政领导提出实施大会决议的方案,发动群众,落实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2、工会要组织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有目的地开展各种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
3、工会要协助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答复。
4、大会秘书组要广泛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总结,使教代会的各项工作不断完善提高。
二、民主管理联席会:
1、教代会应建立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处理,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
2、民主管理联席会由校工会主席主持,校工会委员、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各代表组长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3、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处理的问题应是临时遇到的,同教代会职权有关的重大问题,如:
(1)对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决议,根据新的情况做出修改补充;
(2)检查教代会有关方案或决议;(如分房、晋级、职称评定)落实情况;
(3)提出对有关领导干部奖惩和任免的初步建议等。
三、修改大会决议。
1、大会闭会期间,如出现教代会所做的决议同上级政策规定不符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由行政领导向工会提出修改决议的具体建议。
2、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对修改决议的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在下次教代会上说明情况,请求追认。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修改原有决议。
3、行政领导对联席会议或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通过的修改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复议。复议后,如行政领导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学校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四、检查大会决议贯彻情况。
为保证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教代会提案审查小组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大会决议贯彻情况进行检查。
1、根据大会决议提出检查的内容和意见,制订检查方案,并组织学习有关政策规定。
2、听取被检查部门的汇报,查看有关资料或现场。
3、就有关问题向有关领导质询,并提出意见。
4、检查落实情况由教代会提案审查小组或校长向下一次教代会汇报。
五、教代会资料档案工作。
1、教代会应建立资料档案制度。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教职工当家作主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建档、存档工作。
2、建档存档的范围。历届教代会的组成人员名单;教代会的会议文件、记录、讲稿等资料;教职工代表提案表及处理情况记录;民主评议干部材料;民主联席会及各专门工作小组活动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总结材料等。
3、教代会的立档工作由工会负责办理,落实专人负责,归档期限为各项活动后的两周内。
第四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五条 教代会审议学校重大决策。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经费开支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做出贯彻实施的决议。其程序是;
一、校长对需要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问题做出详细说明,
二、教代会代表向校长提出质询,
三、开展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做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五、教代会决议由校长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教代会讨论通过学校的岗位责任制方案、奖惩办法、教职工业务进修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其程序是:
一、校长或行政有关部门向大会提出有关的各项泌案,并做详细说明; 二、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审查;
三、主席团汇集教职工代表的审查意见,向校长或行政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
四、校长或行政有关部门做方案的修改说明;
五、大会采用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
六、经教代会讨论通过的方案,由校长公布实施。 ·
第十七条 教代会讨论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费的管理使用方案、
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和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其程序是:
一、校长或行政部门向大会提出有关方案;
二、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审议;
三、主席团汇集教职工代表讨论意见,向校长或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四、校长或有关部门作方案修改说明;
五、大会采用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
六、经教代会讨论决定的方案,由校长公布实施。如校长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组织协调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第十八条 教代会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教代会一般1—2年对学校副校级以上行政领导干部评议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评议中层行政领导干部。其程序如下:
一、由教代会评议监督小组制定评议干部的实施方案;
二、搞好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作好干部和教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被评议干部向教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
四、组织教职工(或代表)进行评议。评议方式:
l、在全体教职工范围内进行信任投票;
2、向全校教职工发问卷,进行调查,收集意见;
3、以代表组为单位,“背靠背”或“面对面”进行评议。
五、评议监督干部小组汇总、整理、核实评议意见,报党组织审阅后,转送被评议干部;被评议干部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整改措施;
六、将教职工对干部提出的评议意见、奖惩建议和干部整改措施汇 总,形成教代会意见,转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凡是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包括民办教师与 合同制工人)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
二、模范地遵守师德规范,为人师·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 起表率作用;
三、具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和一定的民主管理能力;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五、正确地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群众性。建立教代会制度的 学校,教职工代表一般应占学校教职工总数的20%~35%。
教职工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其中教师不少于60%,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25%,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一条 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如下:
由学校工会制定代表选举方案,根据处、室、组在职人员情况,确定代表的名额和各类代表占的比例;
二、选举前组织教职工学习宣传教代会性质、任务,学习代表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在此基础上,由处、室、组的教职工提出候选人;
三、由工会小组长召开本处(室、组)有关人。员会议,民主商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一般应超出当选人数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四、由工会小组召开本处(室、组)教职工会议,直接投票选举,过半数票方能入选;
五、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当选人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杏,然后张榜公布,发给代表证;
六、按选举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小组,民主选举正副组长。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选出后,工会采取多种形式对其进行培训,组织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对新当选的代表应进行必要的“入门”教育。在召开教代会前,应围绕大会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一事一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保持其代表资格,调离学校或代表任期未满退离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教职工代表犯罪违法或有其他严重错误应撤销代表资格。代表出现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选举程序及时补选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代表的五分之一。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列席代表应从未当选代表的学校领导干部、教师、管理人员、工人中产生。特邀代表可从本校有社会威望的退(离)休的干部、教职工中产生。
第六章 乡镇教代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为了适应农村基础教育由乡(镇)管理的需要,应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乡(镇)党委领导的教代会制度,每三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乡(镇)教代会除行使第四章教代会的职权外,还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本乡(镇)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骤和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基础教育管理的具体政策、制度、计划;
三、提出改善办学条件的意见,促进民办教师报酬和教师待遇的落实和改善;
四、密切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协调地方和学校的关系,听取社会对学校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乡(镇)教代会工作程序应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但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邀请乡(镇)党政负责人参加乡(镇)教代会;
二、由教育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乡(镇)教代会的工作报告;
三、由乡(镇)长向教代会做提案解答报告;
四、乡(镇)教育工会应承担乡(镇)教代会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教代会以教师为主体,邀请部分村党政领导、乡(镇)直属部门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学校领导干部没有当选正式代表的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乡(镇)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应由教师、学校领导干部、乡(镇)教育部门党政及教育工会负责人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须经预备会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可实行常任制,其主要工作;
一、讨论确定会议议程;
二、主持召开乡(镇)教代会;
三、讨论会议决议草案,提交大会表决;
四、在乡(镇)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主要问题,由主席团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工会做好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有责任对乡(镇)教代会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把乡(镇)教代会制度的健全完善作为乡(镇)教育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乡(镇)各中心学校和较大学校,根据教职工人数多少,建立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村办小学的民主管理工作,在乡镇教育工会指导下进行。村办小学设民主管理小组或民主管理员主持民主管理活动,其成员一般应是乡(镇)教代会的代表,也可由工会组长兼任,但必须经过全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在民主管理员的主持下,每学期开展l一2次民主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是:
一、听取本村行政领导和学校领导对本校教育工作计划和落实教代会决议的打算,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本校教职工的岗位责任制、奖金分配、奖惩办法和本校的规章制度;
三、研究教育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乡(镇)教育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教代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
二、制定召开大会的方案,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三、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四、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五、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六、培训教职工代表,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七、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学、小学、幼儿园(包括盲、聋哑学校和辅读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所需经费由行政负责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27日上午下载)